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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9-10-25 19:25  

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苏财教201419)、《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硕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不超过20%,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10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不超过60%,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8000元;

其余为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申请一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申请二等奖学金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应在390.5分及以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应在355分及以上(第一学年除外)。

第六条 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者;

(二)延期毕业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者;

(四)学术研究弄虚作假者;

(五)其他影响奖学金申请的情形。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具体的评定标准由各学院(学科)自行制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评定标准应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学院和导师对其的综合评价等内容;评定标准应进行量化,所产生的评定结果应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评定程序中应包含对获奖名单及等级进行院内公示等内容。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十条 各学院(学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科)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学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基本学制内,每年评定一次,各学年学业奖学金比例、额度按照第四条执行。

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为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及潜在的科研素质等。其他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在上一学年(上年91至当年831期间内)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以及社会服务等情况,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学科)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应根据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向所在学院(学科)申请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二)学院(学科)评审、公示。各学院(学科)评审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学科)范围内公示5日;

(三)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

(五)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业奖学金按照研究生的学制,在每次评审结果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并将奖学金发放情况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正式入学后的第一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发放。申请休学的,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研究生复学后,根据休学的具体情况续发或重新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 参评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如发放年度内出现的,停发学业奖学金:

(一)中途退学的;

(二)档案未按时转入学校的;

(三)申请材料虚假或隐瞒事实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清学费的;

(五)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行为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规校纪纪律处分的;

(八)其他影响学业奖学金评选或发放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学科)公示阶段向学院(学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给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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